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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88903998Y/2021-0027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盛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万盛经开区平山园区“8·2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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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2-03

万盛经开区平山园区“8·2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8月26日12时左右,在平山园区四川旺捷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筋加工点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经开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和经开区管委会的授权,会同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平山园区管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室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目击者、查阅有关资料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立,废旧材料回收负责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重庆市合川区大石镇唐庙村号,无工作单位。

强,吊车司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朝阳村号,无工作单位。驾驶证准驾车型:B2E,有效期至2028年8月22日。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汽车式起重机操作,有效期至2024年6月10日。

树,受害者,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重庆市万盛区芭蕉路,无工作单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25日,废旧材料回收负责人苏立到四川旺捷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山园区钢筋加工点见到有废旧钢材,就与其厂长赵碧协商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钢材由苏立自装自运。8月25日晚,苏立联系贺熔让其联系4个工人第二天回收废旧钢材。8月26日早上,傅树骑摩托车并搭乘另一名工人雷宣从万盛江山城出发, 8时许到达废旧钢材回收点。同时,苏立联系杨,让其找一个吊车来协助回收工字钢。杨联系了吊车司机刘强,刘强从万盛西城大道出发,当日10时许到达废旧钢材回收点。苏立协助指挥吊车司机顺利吊装完第一块工字钢(长12m,宽0.6m)后,因其有事离开了装车现场。在装运第二块工字钢时,四个工人一起将工字钢套好后,商议由傅树和雷宣上车装运。11点40分左右,吊车司机刘强在现场工人未完全撤离工作区域便开始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工字钢一端碰倒了一块竖立着的钢板(长2.6m,宽2.6m,厚15mm),钢板随即倾倒,压到路过钢板处的傅树。同行的雷宣立即呼救,后多人合力把钢板抬起将人救出。

三、应急救援、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急救车到达现场后确认傅树已经死亡,随后死者被送往五零一殡仪馆。

事故发生后,平山园区管委会向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报告了事故初步情况

万盛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迅速稳妥地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回收废旧材料负责人苏立、吊车司机刘强、四川旺捷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傅树家属达成死亡补偿协议,现已妥善完成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余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吊车司机刘强在起吊重物时观察不周、经验不足,在起吊工字钢前未认真观察作业环境,亦未要求专人协助指挥,在起吊过程中工字钢碰倒竖立的钢板,钢板倾倒致使发生事故,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废旧材料回收负责人苏立在回收废旧材料时,未提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竖立的钢板可能发生倾倒);且在自己离开现场时未明确专人进行安全管理,未明确专人协助指挥吊车司机,亦未明确提醒吊车司机安全注意事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 死者傅树自身安全意识不足,在离开吊装现场时,贴着竖立的钢板行走,对钢板可能倾倒预判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认定本次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刘强,作为吊车驾驶员,到达施工现场后,未仔细观察作业环境,未对竖立着的钢板提前采取措施。在起吊前未要求专人协助指挥,在工人未完全撤出施工区域的情况下就实施起吊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苏立,作为废旧材料回收的负责人,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商务局,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查,该局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制定了《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2021年1-9月,实地走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站点30家,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发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安全告知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书》等资料60余份。1-9月,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站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30家次,发现隐患20起,整改20起;其中,领导带队检查23次,发现隐患19起,整改19起;对重庆市鑫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0.08万元,落实了安全监管职责。本次事故当事人苏立系自然人,未取得再生资源回收营业执照,区商务局难以对此类情况实施监管。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区商务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万盛经开区商务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

七、防范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区商务局要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安全监管。一是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监管成效;二是尽快研究出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分级管控办法,根据规模大小、风险高低实行分级管控,确保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监管全覆盖;三是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监管机制,梳理风险源,加强源头管控,确保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平山园区应继续加强对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对在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落实责任,要求整改,直至消除隐患。要加强源头治理,坚持谁受益谁负责,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纳入安全监管。要加强安全宣传,及时通报有关案例,做到警钟长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万盛经开区平山园区“8·26”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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