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区207省道179公里处“2·1”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2月1日08时02分许,在207省道179km处(温塘往平山高速路口方向)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超越两轮摩托车过程中将两轮摩托车挂倒碾压的交通事故,导致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和经开区管委会的授权,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交巡警支队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驻区监察室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目击者、查阅有关资料等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当事人、车辆和道路交通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恒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航物流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C7地块祥和佳苑伊人苑A1幢19-2号。法定代表人: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9年05月30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普通货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货运代理;货物装卸搬运及中转服务;互联网及实体店销售:农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农产品初加工;市场经营管理;销售:五金交电、矿产品、砂石、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以上两项均不含危险化学品)、钢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号),有效期至2023年9月2日。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刘*勇,男,汉族,45岁,渝DB81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家庭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高桥溪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准驾车型:A1/A2;驾驶证档案编号:*,驾驶证有效期至2026年02月23日.
2.霍*中,男,汉族,62岁,渝BE2369两轮摩托车驾驶员,现住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温泉村仙女洞组;公民身份号码:*;准驾车型:D。驾驶证有效期至2026年6月11日。
(三)事故责任车辆基本情况。
事故责任车辆号牌号码:渝DB8137;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重庆恒航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型号:LZ4251M7DB;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12月3日;保险有效期:2021年12月12日。经公安网查询该车无盗抢记录。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省道207线179km处,水泥路面,由于该路段处于修建高速路匝道路段中,路面积泥、积沙,局部路面不平,但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2月1日8时许,刘*勇驾驶渝DB81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7省道线温塘往平山高速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207省道179公里处时(该处为右方向弯道),当时对向车道有小轿车,路上还有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刘*勇在超车过程中略感后车厢有震动感,以为是道路不平引起的抖动,便没有在意,继续驾车向前方行驶。当车开到平山高速路口等待过磅上高速路时,后方车辆驾驶员告诉刘*勇“你的车刚才可能压人了”,于是刘*勇便将车辆掉头返回事故发生地,看见有一辆两轮摩托车倒在路边,有一人被碾压。刘*勇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报警,随后打了120急救电话,万盛交巡警立即赶赴现场勘查,发现渝DB8137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轮有明显血迹,确定渝DB8137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刘*勇在超车过程中,未留意观察右侧车辆行驶情况,造成半挂牵引车右后轮挂倒霍*中驾驶的渝BE2369普通两轮摩托车并将其碾压致死。
(二)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渝DB8137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刘*勇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经开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接警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两轮摩托车驾驶员霍*中当场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霍*中,男,汉族,62岁,渝BE2369两轮摩托车驾驶员,现住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温泉村仙女洞组;公民身份号码:*。2021年2月7日,恒航物流公司和驾驶员刘*勇已与死者霍*中的家属签定了前期丧葬赔偿协议,并垫付丧葬费用8.5万元。后期的死亡赔偿金经保险公司评审后,已按事故赔偿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刘*勇驾驶渝DB8137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道路上行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摩托车时,未仔细观察右侧路面及车辆运行情况,操作不当,撞倒霍*中驾驶的摩托车并将其碾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第500110120210000008号)认定刘*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摩托车驾驶员霍*中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刘*勇,男,汉族,45岁,渝DB8137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于2021年2月1日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摩托车时,未仔细观察右侧路面及车辆运行情况,操作不当,撞倒霍*中驾驶的摩托车并将其碾压,致其死亡。刘*勇的行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行为立案调查。
2.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经调查,未发现恒航物流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定期组织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专题会议,开展了不定期的路检路查,公司按规定落实了企业主体责任。该起事故是驾驶员操作不当,对周围环境观察不到位造成,只是公司对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的操作行为提醒不到位、不及时,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重庆市江津区道路运管所对重庆恒航物流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二)对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市场和运输服务行业的规范、监督、管理。经查,该所按照《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查检查计划》开展了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2021年1—3月,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动交通执法检查324人次,检查道路运输企业140家次,排查治理隐患267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督促企业按要求整改完成;对所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按照要求落实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江津区交通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不予追究江津区交通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庆恒航物流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从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层面约束从业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范完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培训记录,提升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二)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深入排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全面查找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加强车辆运行期间的实时动态监控,及时纠正驾驶人员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有效防控事故发生。
(三)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交巡警支队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努力拓宽宣传渠道,多方面、全方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整治交通安全秩序,严厉打击、治理“三超”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各类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切实增强全体市民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万盛经开区207省道179公里处
“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