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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88903998Y/2021-0010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盛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万盛经开区国道353线2097KM+800M处 “2·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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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7-02

万盛经开区国道353线2097KM+800M处

“2·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2月24日13时40分许,银驾驶渝D66286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丛林镇往万盛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353线2097km+800m路段,车辆侧翻,与万盛城区往丛林镇方向行驶的由代萍驾驶的渝A3WC89号小型客车(搭乘傅燃、林容、傅航、傅祥)和李康驾驶的渝AL4624号电动自行车(搭乘彭涵)相撞,致李康、彭涵当场死亡,犹银、傅燃及林容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万盛经开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的授权,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万盛经开区监察室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目击者、查阅有关资料等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当事人、车辆和道路交通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鑫国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94号。法定代表人:王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02月08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人力搬运;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物流配送(仅限本企业仓储业务配送服务);货运信息咨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号)有效期至2022年6月1日。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渝D6628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情况:犹银,男,汉族,家住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沙坝村长溪组10号;身份证号:;准驾车型:A2;驾驶证档案编号:,驾驶证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3日。

2.渝A3WC89小型客车驾驶人情况:萍,女,汉族,家住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沙坝村苏家塘组40号,身份证号码:。准驾车型:C1;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7月3日;驾驶证档案编号:

3.渝A3WC89小型客车搭乘人员情况:林容,女,汉族,家住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111号1幢9-7号,身份证号:。傅佑燃,男,汉族,家住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溪丰村刘厝5号,身份证号码:

4.死者基本情况:

康,男,汉族,39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重庆市万盛区丛林镇海孔村海孔坝组18号;所驾车辆:渝AL4624电动自行车。

涵,女,汉族,9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重庆市万盛区丛林镇海孔村海孔坝组18号。彭涵与死者李康系父女关系,搭乘渝AL4624电动自行车。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事故责任车辆号牌:渝D66286;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重庆鑫国利物流有限公司;车牌类型:红岩牌;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5月31日。经公安网查询该车无盗抢记录。        

渝D66286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当天上午8时20分在万盛经开区丛黑路口换驾驶室左侧第二轴轮胎(换的车上备胎),9时10分许在丛林镇至万盛永胜村中途的葡萄园处换了右侧第二轴的2个轮胎(新胎)。事故发生后,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D66286自卸货车第二轴左侧内轮胎及第三轴左侧内、外轮胎爆裂,轮胎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

2.渝A3WC89小型客车,所有人:张权;厂牌型号:奥德赛HG7232;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3.渝AL4624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彭;厂牌号码:爱玛TDR2032Z;车辆编号: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国道353线2097km+800m路段,道路连接万盛城区至丛林镇,双向两车道,陡坡急弯,干燥沥青路面,有道路中心线。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2月24日早晨,重庆鑫国利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犹银驾驶渝D66286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南川南平镇一建筑工地装石头运往万盛温塘村小强石子加工厂,第一趟途中货车的第二轴左侧爆裂经修理厂工人换了备胎,当行驶一段距离后右侧第二轴轮胎又爆裂,修理厂拉了2个新轮胎换上,经过2次换轮胎后,驾驶员将石头拉到了石子加工厂卸掉后又返回到南平镇拉第二趟,约中午13时40分许,渝D66286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丛林镇至万盛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353国道线2097km+800m处(丛林镇永胜村转山奎路段转弯处)时,货车部分占用对向车道,发现对向车道前方10米处渝A3WC89号小型客车驶来,为避免碰撞,货车司机犹银立即往右边打方向,当时车辆处于下坡路段,车上装满石头,由于下坡的惯性和驾驶员的操作不当,导致渝D66286号重型自卸货车甩尾侧翻,与对向行驶的渝A3WC89号小型客车和跟随在小型客车后面行驶的渝AL4624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康和搭乘的彭涵当场死亡,货车驾驶员犹银和渝A3WC89号小型客车的搭乘人员傅燃及林容受伤,货车、小轿车、电动自行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渝A3WC89号轿车驾驶员代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搭乘小客车的林蓉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接警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后,经检查诊断,伤者李康、彭涵已经当场死亡,货运车驾驶员犹银和渝A3WC89号小型客车内的傅燃及林容3人受伤,随后120救护车将3位伤者送医院治疗,殡仪馆的车辆将死者送往殡仪馆安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重庆鑫国利物流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善后处理事宜,已先行垫付23万元的伤葬安置费,后期的死亡赔偿金待保险公司评审后按事故赔偿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银驾驶渝D66286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行驶,转弯时越过道路中心线,遇险时操作不当猛打方向致车辆侧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此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安心鉴〔2021〕车检鉴字第486号),犹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且运载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装载质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此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00120210000015号)认定: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型客车驾驶员代萍和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康无责任。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该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犹银,男, 47岁,渝D6628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于2021年2月24日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占道行驶,车辆装载超过核定装载质量,会车时操作不当致所驾车辆发生侧翻,将渝AL4624电动自行车撞到在路边水沟内,致2人死亡3人受伤。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00120210000015号)认定,犹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2.王旺,重庆鑫国利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驾驶员未经单位培训就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责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王旺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重庆鑫国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车辆驾驶员未经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作业,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行驶操作不当引发事故;二是对事故车辆维保未及时跟踪,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安心鉴〔2021〕车检鉴字第486号),事故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重庆鑫国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重庆鑫国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处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局,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服务行业的规范、监督、管理。经查,璧山区交通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2021年璧山区交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璧山交局发〔2021〕9号),通过检查计划,落实了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和分级管控,按计划对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了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并在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开展了专项检查。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璧山区交通管理部门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形,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璧山区交通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予追究其监管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庆鑫国利物流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从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层面约束从业人员,严禁超速、超载,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范完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培训记录,提升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二)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重庆市璧山区交通管理局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深入排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全面查找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加强车辆运行期间的实时动态监控,及时纠正驾驶人员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有效防控事故发生。

(三)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交巡警支队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努力拓宽宣传渠道,多方面、全方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整治交通安全秩序,严厉打击、治理“三超”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各类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切实增强全体市民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万盛经开区国道353线2097KM+800M处

“2·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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