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7日,重庆能投渝南售电有限公司6KV王广线14#杆因要T接用户,公司安排外线维修班对该线道范围内的树木进行砍伐清除工作,约12:10,外线班负责砍伐树木的工人王旭东在砍伐线道内的一根树木时,被倒下的树木砸倒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经开区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和经开区管委会的授权,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经信局等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室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目击者、查阅有关资料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重庆能投渝南售电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动力村1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漆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PGRY3D;注册资本:柒仟捌佰零肆万叁仟伍佰捌拾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7月10日。经营范围:电力生产、输配、购买和销售;电力工程设计、安装、调试;电力设施承装(修、试)和运行维护;电力设备及器材的购销、租赁;热能生产、输配、购买和销售;新能源开发和应用;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电力技术开发及咨询;配电网规划及建设;分布式能源(微电网)规划及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善后处理情况
2019年11月27日上午8时,重庆能投渝南售电有限公司外线维修班安全员黄力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当班共7人负责6KV王广线14#杆T接用户线道的沿途影响线路架设的树木进行砍伐和清理工作,工作安排分为2个小组,黄力带一个小组(共4人),负责上段,王旭东带一个小组(共3人)负责下段,工作安排后约上午10点左右到达工作地点,然后各自开展线道清理工作,约12时许,王旭东小组在砍线道内一根较大的树木时(直径约20cm),王旭东手持油锯先将树的内侧锯了一个约5cm的口子,这时他就喊在他身边看安全的王超和何显波站远一点,以免树木倒下来后被砸倒,于是王超、何显波就退到了王旭东砍树的左侧约10来米开外位置观望,此时王旭东就用油锯锯树木的另一侧,当锯到即将断裂的时候,王旭东就向后面跑,在跑的过程中因地面潮湿不慎滑倒,随即被倒下的树木压住,王超和何显波见状立即跑过来,想将压在王旭东身上的树木移开,但因树木太重没有搬动,于是王超就给当班安全员黄力打电话,并同时打了120急救电话,何显波就用油锯锯倒下的树干,不一会黄力带的另一个小组的人也来到了事故现场,然后合力将王旭东救出,120急救车随即赶到事故现场后,对王进行了现场急救处理,后送万盛人民医院B区,经抢救无效于22时死亡。
事故发生后,重庆能投渝南售电公司按照规定向经开区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万盛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迅速稳妥地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重庆能投渝南售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与死者王旭东家属达成工亡补偿协议,现已妥善完成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旭东,男,48岁,重庆能投渝南售电公司外线维修班工人,住址: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动力村173号。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 人的不安全行为。伐木工人王旭东违反公司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在砍伐树木时,未遵守公司制定的《伐木安全技术措施》对现场环境安全进行确认并采取相应措施,对撤离路线湿滑未进行处理,并将负责监护的两名工人撤离到监护范围以外,独自操作油锯砍伐树木,导致自己滑倒后被倒下的树木压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 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该班组在6KV王广线14#杆线道砍伐树木时,未对作业环境安全因素进行有效预判,在被砍伐树木边缘有约1.5m高土坎,周边环境潮湿,路面湿滑,操作工人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就对较大树木进行砍伐,未对树木倒下的撤退路线给予安全确认,为事故发生埋下了潜在的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1. 重庆能投渝南售电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缺乏针对性,操作工人在砍伐树木时未采取必要的定向措施。同时对外线作业班组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督促不力,导致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 安全监护不力。伐木工王旭东在现场进行砍伐树木作业时,现场监护人员王超、何显波负责安全监护,但在王旭东砍伐树木过程中,远离作业现场,未督促、提醒采取有效的定向安全措施、及时纠正王旭东的违章作业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能投渝南售电有限公司“11.27”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 王旭东。作为6KV王广线线道清理小组现场负责人,在负责该线道砍伐树木清理工作中,安全意识淡薄,未执行公司制定的《现场安全确认制度》,未对撤离路线湿滑进行处理,违反公司《伐木安全技术措施》,冒险作业,在砍伐较大树木时未采取绳索固定或支架固定的定向措施,擅自将负责监护的两名工作撤离到监护范围以外,独自操作油锯砍伐树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王旭东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 王超、何显波。该二人作为6KV王广线线道清理小组作业人员,又是现场作业监护人员,对王旭东在现场清理砍伐树木作业的过程未起到安全监护的作用,对王旭东在砍伐树木时的违章操作行为未及时纠正和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重庆能投渝南售电有限公司对王超、何显波二人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万盛经开区安监局。
3. 漆俊。作为重庆能投渝南售电有限公司董事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对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存在缺陷和贯彻落实不到位的行为督促不严,导致工人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安监局给予漆俊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4. 重庆能投渝南售电有限公司。重庆能投渝南售电有限公司,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确认制度督促不到位,现场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对工人安全自保、互保意识不强教育培训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同时重庆能投渝南售电有限公司具有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处理善后事宜,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情节。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安监局给予重庆能投渝南售电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查,2019年该局制定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查检查计划,并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开展了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督促企业按要求整改完成;该局对所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了安全生产职责,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区经信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形,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区经信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针对这次事故所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此次事故的发生,反映出重庆能投渝南售电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存在缺陷,作业现场措施落实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该公司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对自身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认识,强化安全防护及自我保护意识,坚决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现象,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措施,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管理,真正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厂、车间、班组及各个生产岗位,切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二)区经信局要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 ”,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严格依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工作安排,运用“执法三部曲”的工作模式,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和工作力度,扎实开展工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整改,并严格依法实施处罚,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万盛经开区“11.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