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自由裁量依据 |
处罚内容 |
重庆焱明劳务有限公司“3·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案 |
重庆焱明劳务有限公司 |
(万盛)应急罚〔2025〕执法1号 |
2025年3月2日23时55分许,在位于重庆市南桐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袋装水泥车间的3号装车道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0余万元。现查明,重庆焱明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失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日常安全培训以会代训,未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开展针对性培训,未对员工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第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第10项 |
处人民币50万元(伍拾万元整)罚款 |
重庆焱明劳务有限公司“3·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案 |
何德明 |
(万盛)应急罚〔2025〕执法2号 |
2025年3月2日23时55分许,在位于重庆市南桐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袋装水泥车间的3号装车道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0余万元,经法定程序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庆焱明劳务有限公司对该事故负有责任。何德明作为重庆焱明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制度,未督促员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有效组织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第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第10项 |
人民币1.44万元(壹万肆仟肆佰元整)罚款 |
重庆鸿盛医药化工有限公司“5·1”一般火灾事故案 |
重庆鸿盛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
(万盛)应急罚〔2025〕执法3号 |
2025年5月1日3点20分许,重庆鸿盛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一车间B区溶剂回收装置因甲醇泄漏渗入应急照明灯引发一起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80万元,经法定程序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庆鸿盛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从严落实公司风险隐患双防控机制,存在复产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作业场所擅自增设管道、尾气接收罐人孔盖未封闭、磁翻板液位计故障远程信息掉线及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能正常使用等诸多明显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在不满足安全条件下盲目开工;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存在工艺技术较大变更未开展风险辨识,未按照变更管理制度落实变更审批程序;存在安全设备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防爆电气未定期开展专业性防爆检测;存在转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缺乏应对异常工况应急处置能力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第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第1项 |
处人民币30万元(叁拾万元整)罚款 |
重庆鸿盛医药化工有限公司“5·1”一般火灾事故案 |
龙宏伟 |
(万盛)应急罚〔2025〕执法4号 |
2025年5月1日3点20分许,重庆鸿盛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一车间B区溶剂回收装置因甲醇泄漏渗入应急照明灯引发一起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80万元,经法定程序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龙宏伟作为重庆鸿盛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未有效督促各级从业人员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制度,对溶剂回收装置作业场所擅自增设管道、尾气接收罐人孔盖未封闭、磁翻板液位计故障、远程信息掉线、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能正常使用及转岗人员安全培训不足等诸多明显隐患未及时开展检查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第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第1项 |
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即处人民币75933元(柒万伍仟玖佰叁拾叁元整)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