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万盛经开区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6年7月25日
万盛经开区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因灾倒损农房的恢复重建工作,加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函〔2011〕2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倒损农房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全部倒塌或者严重损坏不可修复且不能居住的农村居民或者他处无住房且实际居住在农村的农转非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 倒损农房重建资金补助遵循整合政策、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建立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受灾群众居住的基本需求。
第四条 补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损,需要完全重建房屋且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本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及他处无住房且实际居住在农村的农转非人员(以下称房屋所有权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范围:
(一)因灾倒损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的;
(二)有两处及两处以上住房,其中一处仍然可以居住的;
(三)因灾倒损的房屋为临时房、简易房、不影响人员生活的独立厨房、厕所和家禽养殖圈舍等不属住宅的。
第五条 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800元/㎡,按照因地制宜原则,由倒损农房所有权人自行恢复重建或者购房。
按家庭常住人口计算,家庭常住人口1—2人的,补助面积不超过50㎡;家庭常住人口3—5人的,补助面积不超过80㎡;家庭常住人口6人及以上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00㎡。
实际重建面积不足前款规定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鼓励房屋倒损的房屋所有权人进城购房,按前款规定的家庭常住人口数量对应的补助面积的上限进行补助。
第六条 补助对象的确定程序。严格按照“户报、村评、镇审、区定”的程序,确定补助对象。
(一)本人申请。倒损农房的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遗失的,必须经国土房管部门出具产权证明),并填写《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申请及审批表》,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填写。
(二)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倒损住房、需重建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三)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镇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及时对倒损农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审核意见上写明能够打捆享受的政策补助和资金缺口,报民政局审批。
(五)联合确定。倒损农房重建由民政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建设局、残联等部门进行联合确定。
第七条 资金筹集。由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整合现有的C、D级危房补助,残疾人建房补助,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等房屋补助政策,统筹安排使用,不足部分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第八条 房屋验收。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房屋主体工程竣工后,由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九条 补助资金发放。房屋恢复重建验收或者所购房屋权属登记后,由镇政府向补助对象一次性打卡发放到位。
第十条 加强对倒损农房重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时对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搬迁避让工作原则、搬迁补助人员范围、搬迁安置方式及程序等仍按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6〕1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