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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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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6年1月12日,市安监局印发了《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 〔2016〕6号,以下简称为《通知》),文件规范了我市危险化学品管理与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

一、文件起草背景与依据

危险化学品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危险因素,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管理一直实行许可证制度。2002年经贸委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贸委令第36号),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2012年根据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55号,以下简称《办法》),重庆市也于2014年出台了《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发布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安监发〔2014〕43号),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加强高危化学品的管控和对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管理,以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落实《条例》与《办法》相关要求,重庆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发布了《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的内容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正文,力求精简,包含5个方面。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谁需要办许可证”“由谁来办许可证”“怎么办理许可证”“典型问题解答”“监管部门工作要求”。解答了许可证办理的基本事项,明确了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

第二部分是附件《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指南》,《指南》根据《通知》的内容要求做出了细化,明确了企业办理许可证的具体流程、时限以及需要的材料和文件;《指南》同时对申报材料中的《承诺书》《申请书》等作了规范,提供了模板。

三、《通知》相对《试行方案》的主要改动

1、发证范围变化:

在《通知》发证范围中,新增了“使用长输管道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取消了“涉及独立项的石油天然气储存(如油库等)、液化天然气(LNG)储存设施的”这一项。这是因为油库、LNG储配站等满足前款所述,汽油、LNG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其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依旧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长输管道相关规定,则是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对使用长输管道经营危化品的企业按照《办法》管理,所以《通知》在发证范围内添加了相关内容。

2、审批权限的变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中“对省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的有关要求,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数量很多,都集中到省级或者市级政府部门办证,相关部门负担重,企业办事也不方便,而且目前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也已经健全,能够承担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责任。因此,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经营许可发证权限的规定,同时结合重庆市危化品实际管理情况,《通知》将除四类企业审批颁发工作设置在市安全管理机构外,其他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办理均下放至区安全监管部门。同时《通知》还明确了两江新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两江新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避免了监管重叠、管理失位的情况。

3、审批时限

《试行方案》中明确规定“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不符合要求资料作退回处理,逾期则视为受理。”,而《通知》中没有作类似规定。但根据《重庆市政府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各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事项依旧按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时限要求,并出具书面凭证或者电子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的规定执行,按各应急局公布的网上办事流程,对许可证办理时间并无影响。

4.文件资料清单

《通知》正文中并未标明申报所需的文件材料,而是在附件中做了详细说明。附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事流程作了细化,明确了多个办事环节及办理时限,同时对办理经营许可证所需的资料文件作了清单化处理,不同性质的企业分别罗列资料清单,并对各种资料作了说明。同时对需要企业填报的《申请表》、《承诺书》等程序文件也作统一规范,简洁明了,企业在准备申请材料时更加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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