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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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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1. 中央提出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2. 法律法规有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新《安全生产法》202191日实施后,大幅提高了罚款金额。事前处罚最高100万,事故处罚30万到2000万,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处25倍的罚款。《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新设或者调整行政处罚的,市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法律、法规、规章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或者修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制定或者修改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制定或者修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和监督全市应急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必要制定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 执法工作有新需求。应急管理部门,是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7个部门之一。为进一步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有效解决执法不公、同案异罚、轻犯重罚、重犯轻罚等问题,实现应急领域行政处罚一把尺子量全市,做到责罚相当、同责同罚,使行政处罚更加公开、公正、规范,降低执法人员廉政风险。

4. 裁量基准制定有基础。2022年4月8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2〕15号),罗列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共62种情形。《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细化了法律责任,应急管理部门直管的高危行业探索建立场景化行政处罚裁量体系。这些探索和实践都为《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文件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6.《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

7.《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215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分为总则、裁量细则。裁量细则共260项,分为9个板块,分别为:安全生产通用板块、危险化学品板块、非煤矿山板块、烟花爆竹板块、工贸冶金板块、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板块、培训机构板块、注册安全工程师板块、生产安全事故板块。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违法次数、涉事单元、持续时间、违法所得、过错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将裁量阶次划分一档、二档、三档,对应的裁量幅度分别为从轻、一般和从重处罚,罚款数额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重庆市煤矿行业已整体退出,《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不包含煤矿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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