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基层政务公开 >安全生产领域 >政策文件 >重大政策解读及回应 >政策解读及回应

《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10-26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3-10-26

《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1.中央有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2.法律有新规定。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列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之一。

3.修订的必要性。2021年10月,应急管理部出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而重庆市2020年印发的《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渝应急发〔2020〕120号)已实施2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提出了诸多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和建议。为了顺应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亟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一共十八条,对我市工贸企业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等级划分和定级权限。《办法》明确规定适用于我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八行业企业。《办法》继续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一级、二级、三级的三个等级划分,确保工作的持续性,明确了每个等级的评审负责单位。《办法》始终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和“评审分离、执法协同,服务为先、注重效能,诚信自律、减轻负担”的两个工作原则。《办法》提出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的工作要求,并明确定级部门采取直接认定、申请认定两种方式对企业进行标准化定级评审。

二是细化了定级程序。《办法》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按照自建、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办法》强调了企业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对企业自主开展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充分给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主权,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申请环节进一步细化了操作步骤和固化相关资料格式,做到简单明了、操作可行。受理环节明晰了评审组织单位收到申请后的具体操作步骤,有效规范政务服务行为。评审环节明确了评审的流程,对组织单位、企业两方工作责任进行了划分,提出具体要求。公示环节规定了定级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布信息,接受社会大众监督。公告环节相对原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抄告的部门,强化了部门联动性,提高了政务服务质量。

三是完善了激励和监督保障措施。《办法》在生产经营单位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方面创新了激励约束的有关政策。一方面,《办法》相对原文件在撤销情形中增加了5项内容,在复评情形中增加了3项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效维护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严肃性,也对企业自主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办法》首次提出激励政策,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包括且不限于差异化监管、优先复工复产验收等诸多有利措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 万盛生态环境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