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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1〕2号)

日期: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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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灾、抗旱、防汛、森林防火等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的补助资金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管理。

第四条  救灾资金体现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对灾区群众的生活关怀,各级财政、应急部门要严格规范资金分配使用,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公开、公正,切实将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关怀传递到基层群众。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五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第六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抢险救灾、救助受灾群众,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支出:

(一)购买、租赁装备物资,用于购买和租赁应急指挥、抢险救灾所需的装备设备、物资等;

(二)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和应急处置;

(三)灾情统计、应急监测;

(四)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补助,用于救援队伍的训练、装备,及购买搜救、排危等技术服务;

(五)保管储备救灾物资相关支出,用于救灾物资的仓储、维护维修、装卸、保险、管理、运输等;

(六)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用于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包括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人员救助、过渡期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等;

(七)抢险救灾航空飞行补助,用于抢险救灾飞机的租(征)用、无人机等设备的购买和租(征)用、空地勤保障等;

(八)其他救灾事项。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七条  市应急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上一年度救灾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对当年灾情预测分析等因素提出项目资金初步安排建议,按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级财力,对项目资金进行初审,提交市级预算公开评审通过后,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议,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八条  年度救灾资金预算执行中,市应急局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受灾程度、既定标准、地方财力以及其他特殊因素核定补助额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局的项目计划下达救灾资金预算。救灾资金支持救灾工作的前提条件需满足下列之一:

(一)市应急局或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启动应急预警、响应。

(二)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对灾情、险情作出重要批示指示。

(三)市应急局对灾情、险情工作的安排部署。

市应急局直接组织实施的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相关支出,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市应急局部门预算。

第九条  受灾区县(自治县)财政、应急部门可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申请救灾资金。申请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市财政局和市应急局。

申请文件应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死亡(失踪)人数、需生活救助和过渡安置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等内容。

市应急局对受灾区县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审查,核实受灾相关数据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局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区县财力等因素会同市应急局核定补助额,并下达救灾资金预算。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应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及时筹集安排救灾资金,与上级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建立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应急局建议和区县初报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核定灾情另行清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市应急局负责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做好救灾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督促区县按照规定安排使用救灾资金,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终了开展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应急部门要对申请救灾资金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和有效。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应急部门要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应急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区县救灾资金安排、实际使用、监督管理等情况,书面报送市应急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配合市应急局对救灾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救灾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到2028年。到期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对救灾资金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实施期限。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县(自治县)救灾资金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财建〔2020〕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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